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9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诊疗与康复、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二次审议稿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市级部门、专家学者、公共交通企业座谈会,就心理健康评估、再次诊断、患者康复、强制医疗场所设置等问题进行专题论证;赴梁平区实地调研并召开片区座谈会;赴江苏省开展立法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11月2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建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规定予以完善;二是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学生休学复学的规定,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表述。
二、关于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先行治疗应当慎重,同时民法典和医师法对紧急救治已有规定,因此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是根据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及释义,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诊断和鉴定的内容予以完善。三是在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增加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有关规定。四是在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增加公安机关负责强制医疗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实施监督的规定。
三、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服务
有意见提出,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机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增加建立精神障碍康复转介机制的规定。二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增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随访和提供免费服务的规定。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建议,三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第五条、第八条修改完善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是在第十三条增加心理援助热线号码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三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改完善了第四十四条有关税费减免优惠的规定。
四是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增加支持中医科建设和远程诊疗等内容。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