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3日经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课题的研究与管理,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把本会建成推进我市人大工作和依法治市的重要智库,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面向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市级有关单位、有关学术团体等,按照重在实务、兼顾普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立项。
第三条本会课题研究的范围:全市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与实践创新;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推进本市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对策建议等。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拟订申报通知;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和验收;
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课题管理的其他工作等。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课题申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课题申请单位根据本会课题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课题计划由本会秘书处制定,经本会会长同意后对外发布。
第六条课题实行申报制和委托制两种形式。课题类别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一般课题分A、B两类。重点课题和A类课题为本会资助立项课题,B类为自筹费用立项课题。课题类别由本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立项评审后确定。
第七条课题研究以课题组的方式进行,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相当的理论水平,或具有较丰富的人大工作实践经验,能组织、指导课题实施。正在承担本会课题的负责人在课题结题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条课题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立项申报书》。
(二)由申请单位在立项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报本会秘书处。
(三)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三章 课题立项评审
第九条本会课题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专家中遴选。
第十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评审。
(二)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三)本会秘书处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复核,经本会会长同意后,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课题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日常管理、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
第十二条课题组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课题开题报告,并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开题报告需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
(一)本会课题资助经费标准:重点课题为人民币5万元;一般课题(A类)为1至3万元;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课题研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配套经费。
(二)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课题研究协议生效后先拨付课题经费总额的二分之一,研究成果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部分。
(三)课题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津贴、劳务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等开支。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时间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课题结题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课题不能按时完成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并应退回已资助的经费。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课题进展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书面报请本会秘书处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研人员;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三)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第十六条课题研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本会有权撤销其课题,并通报相关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凡与课题设计不符、学术质量低劣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课题的,本会有权撤销其课题,并通报相关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课题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为了有效地评价课题完成质量与效果,课题完成后须组织结题验收。课题研究成果可以是论文、调研报告或专著。重点课题的课题主报告不少于2万字,一般课题的课题主报告不少于1万字。
第十八条结题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十九条课题结题验收程序:
(一)课题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填报《重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研究课题结题验收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二)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课题立项文件(立项申报书、立项通知书、课题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成果、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结题验收申请表等。
(三)专家评审。本会秘书处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按照“课题研究项目申报书”,对课题成果进行结题验收,提出结题验收意见。评审合格的,准予结题;评审不合格的,可视情况决定撤销此项课题或准予延期结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会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本会可将研究成果印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推荐相关刊物发表,或结集出版。课题组凡出版、发布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调研报告和专著等),均须标注“重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