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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章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章程

(1999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制度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  

2009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制度研究会会员大会修正;  

2018年11月1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制度研究会会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ResearchSocietyofChongQingPeop1e′sCongress,英文缩写RSCP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宣传,以及爱好民主法治理论研究的人大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团结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重庆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组织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包括地方人大工作经验。  

(三)针对各个时期的形势与任务,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际,组织研究活动,召开理论研讨会。拟定研究课题,积极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理论服务。  

(四)总结交流和评选优秀研究成果,编辑出版研究资料。  

(五)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人大制度研究和人大工作的信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  

(六)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研究能力,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本会的有关材料,了解本会的有关事宜;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向本会申报或通过本会申报研究成果奖;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研究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供交流运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届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本会副秘书长中选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三 条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社科联每年拨给学术性团体的活动经费;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拨款和补贴;  

(三)开展学术咨询等活动收取的费用;  

(四)社会有关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举办本会的各种例会、学术会议、调研活动、编印本会资料,以及其它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经会员大会表决,以2/3以上会员赞成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2018年11月14日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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