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6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在渝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费(以下简称"人力资源费")管理,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法合规,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现就加强人力资源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坚持总额控制、据实编制原则。人力资源费预算编制实行总额控制、分类预算和据实编制,按照不超过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二)坚持管得住、放得开原则。完善人力资源费管理标准、程序、责任等制度性规定,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对人力资源费管理的作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三)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研实绩,充分反映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实际投入时间和贡献大小,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个人所得税、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二、适用对象及支出范围
人力资源费适用对象。参与市级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的科研项目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国内外专家和项目引进人才等。人力资源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长期参与项目研究人员和项目研究需要引进人才的创新劳动报酬。
(二)劳务费。主要包括科研数据采集、文献情报分析、实验结果监测与录入、临时聘用从事劳务工作等科研辅助人员的人力资源费用。
(三)专家咨询费。主要包括临时聘请的开展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研讨、成果鉴定等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咨询费用。
三、预算编制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下列标准及分类编制预算:
(一)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符合相关法规及规定前提下,根据科研项目人员职称级别、实际投入时间和预计贡献大小,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据实编制。
(二)劳务费。根据科研辅助人员实际参与相关工作时间、任务难易程度,结合本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合理确定人力资源补偿性费用标准。
(三)专家咨询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按次执行。
四、支付程序
(一)建立人力资源费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费管理办法,细化标准,明确责任,严格程序,项目验收时作为重要因素评价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未制定人力资源费管理办法的不得支付项目人力资源费。
(二)人力资源费的支付应当向参与该项目研究的人员公开,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支付人力资源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研项目进展、任务完成绩效考核等情况予以支付。人力资源费的支付凭据需载明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工作任务、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支付金额,并由领取人员签名。人力资源费的支付凭据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五、明确责任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共同参与人力资源费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人力资源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人力资源费管理责任和审批程序,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实施绩效考核,严明人力资源费管理纪律。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过程管理,仔细审核科研日志的真实性,督促检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进度。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范人力资源费支付程序。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科学确定科研相关人员的任务和目标,建立科研日志制度,加强科研投入时间、任务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合理编制人力资源费预算,充分调动项目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人力资源费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支付,严禁提取,严禁分摊。人力资源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预算调整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人力资源费不得作为横向经费向其他项目组成员转移拨付。
(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人力资源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人力资源费按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执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执行中存在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委条财处。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