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7
内容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民法典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意义重大,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把民法典的核心要义贯彻到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是地方人大贯彻民法典的基本要求。文章从营商环境的基本概念、目标导向、指标体系入手,分析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目标和要求,挖掘民法典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并结合各地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情况就如何贯彻民法典提出构想。
关键词: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
引言
“优化营商环境是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1]世界银行2019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国以77.9分的成绩在190个经济体重名列第31名,较上一年提高了15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改革步伐最快的前十个经济体之列。我国优化营商环境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仍有提升空间,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叠加国际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各类市场主体面临较大挑战。通过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创造利于生长的土壤,是稳住我国经济基本盘的重要举措,是现阶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是激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我国近年来营商环境排名提升的经验来看,法治的完善是排名提升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国家层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其中,公法与私法分别从“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两方面协同推进营商环境的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提出三个讲清楚,第二个就是“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将已有的物权法、合同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完善,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优的私法供给。
国家整体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各个地方的营商环境息息相关,各地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争相优化营商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作为、依法履职,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人大力量。在民法典颁布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认识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地位,把握民法典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核心要义,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创制性功能,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将民法典更好落地实施。为此,本文在认识营商环境基本内涵、目标导向的基础上,挖掘民法典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并对民法典视角下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提出构想。
一、营商环境的概念、优化目标和指标体系
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问题,首先要认识营商环境、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导向,并在立法中对接具体的指标,以确保立法的高质量。
(一)什么是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一词来自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的(Doing Business Project)项目,该项目旨在对各国经济体的商业监管环境进行比较,并对在企业存在周期内所适用的法规进行评估。[2]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首次发布于2003年,由此形成中文词汇“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对营商环境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在开办企业、经营、贸易活动、纳税、企业破产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政策法规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这种定义便于制作世界各国营商环境指标,更便于营商环境的量化和比较。我国学者对营商环境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如倪鹏飞认为,营商环境包括为市场和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以及政府的政策、服务和司法、行政、税收体系等软环境。[3] 而张志铭、王美舒则对比了世界同类其他报告《全球竞争力报告》和《投资环境报告》,认为营商环境更侧重于法治环境,并认为“当前讨论的营商环境是指聚焦于本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当地经营过程中所处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环境,具体包括企业从开办、运行到结束全过程所需遵守的法律规范具体内容、行政机关效率与司法效率。简言之,营商环境是一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的微观法治环境。”[4]可见,这一研究强调了法治是营商环境中的本质属性。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营商环境作出了法律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一界定应是我国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权威界定,其关键词是: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活动、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导向
从宏观上看,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尤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可以看出,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目标导向。
从微观上看,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这一规定中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可以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导向。“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立法也应随着优化营商环境目标导向的提升而不断完善。
(三)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更好评价地区营商环境,对立法而言,认识指标体系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是立法问题导向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立法有效管用的要求。因此,立法应对接营商环境的指标体系,做到有的放矢。
目前,世界范围内较为权威的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指标体系,从2003年的5个指标到2019年发布报告已增加至12个指标,其中有10个指标被纳入营商环境便利度得分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分别是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几个关键环节。世界银行的指标评价在中国主要监测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其中上海的统计权重为55%,北京为45%。分析十个指标可以看出,开办企业、获得电力供应、财产登记、获得信贷、投资者保护、跨境贸易、合同执行、办理破产等八项均与民法典有关。
我国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指标并不仅仅是依据世界银行的指标,同时结合了我国国情,但世界银行的指标仍然是重要目标。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构建了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在22个城市开展了试评价。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实施,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分省会城市和地县级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重点围绕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信贷、纳税、办理破产等方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开展评价。
二、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
从上文分析的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导向和指标体系可以看出,作为调整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各编都与优化营商环境有一定的关系,其中对营商环境影响最大的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众多条文中如何理解民法典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笔者拟从平等、公平、开放、安全四个最核心、最重要的维度展开。
(一)第一个维度——平等
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要素,民法典通过“原则+具体规定”确立了平等的立法精神,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一是主体平等。“主体平等不仅是一种抽象价值,更是一种策略性的资源配置模型和利益分配规则。”[5]民法典第四条将平等作为基本原则,第二百零六条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强调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同时,将平等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规定中,比如结合十八大以来的农村土地改革,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参与市场交易,实现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二是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社会赋予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获得权利之机会的平等。市场主体因身份、禀赋差异产生机会的叠加或丧失,若畸轻畸重则可能导致占据优位、享受特权、垄断市场等。如,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最早的“外资三法”,很多条文为外商“量身定做”,享有比内资企业优厚的待遇。这在一段时间吸引了外资,但也挤压了民族资本的市场资源,引发了不同主体不同待遇的问题。民法典结合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强调内外资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更有效地促进内外资发展。三是权利平等。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平等保护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能增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的产权予以平等保护,保障不同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对当前经济有重要意义。
(二)第二个维度——公平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评价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依据。一是强调契约公平。民法典合同编集中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契约精神,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强调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其理论渊源是古典合同法的精神“契约即公正”,即市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交换,契约对于双方都是公正的,有利于创造财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强调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要重视民营企业,分析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指标,“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排名从2018年的全球第119名,飙升至2020年的第28名,对我国综合排名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充分说明了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性。民法典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顽疾——对非公有制主体的歧视和障碍,从立法精神上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在国有企业混改的背景下,若能落实必将促使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齐头并进,对当前疫情冲击下的中国经济复苏更具意义。[6]三是强调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制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营商环境建设中最重要的交往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民法典确立了诚信的基本原则,是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的交易规则,建立了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三)第三个维度——开放
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开放市场带来了主体要素、资本要素的急速流动,推动资本市场寻求无限的可能性,创造更大的财富空间。民法典从促进要素流动、给予主体更大自由程度、规制政府干预等方面推动市场开放,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一是促进要素流动。要素通过自由流动的方式,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在土地要素方面,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至三百四十三条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置,有助于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效用的最大化。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四十四至三百六十一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处分和续期等制度的完善,有助于营商活动所必需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流动。在数据要素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体现出民法典对5G时代的关注,有助于数据要素的财产化、产权化、市场化。
二是降低信贷难度。获得信贷是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十项指标之一,融资难是市场主体的老大难问题。为此,民法典第十六章首次规定了保理合同,灵活稳健的商业保理,可以让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进一步下降。同时,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认可了流押、流质,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等。这些规定有助于发挥各类资源和财产的担保功能,便于市场主体获得信贷,对于破解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意义重大。
三是规制政府干预。市场的开放程度与政府的手伸多长密切相关。民法典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法律依据,也在一些方面为公权划定了边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基本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登记计费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等,这些都具体规定了政府在市场活动中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有效性规定的精神,民事行为的有效性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为限,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政府介入市场的必要性,将促进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
第四个维度——安全
世界银行将“合同执行”作为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之一,考虑的正是市场活动的交易安全。民法典在多个方面实质性地保障了交易安全。一是交易安全原则化。民法典第八十六条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营利法人需遵循的原则,为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提出了要求。二是合同保全更完善。民法典充分吸收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相应规范的基础上,对以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为内容的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大幅扩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合同保全制度体系,强化了对合同债权人的保护。三是违约责任更合理。民法典首次确认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第五百八十条增加了第二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赋予了违约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对合同当事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有效约束,从法律层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民法典视角下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路径
在地方立法中贯彻实施民法典,要理解民法典的核心要义为基础,还应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原则,厘清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结构要素,结合民法典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找准重点,将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到具体条文中。
(一)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立法原则
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坚持高质量立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地方特色。一是坚持高质量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强调立法质量是做好立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破解立法领域突出问题的总抓手。地方人大贯彻实施民法典,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更应坚持高质量理念,以高质量立法为地方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法治保障。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各地的营商环境有所不同,问题各异,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将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中,解决当地区域内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相关法条的规范性,尽可能减少倡导性条款,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地方特色。“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营商环境作为资源组成要素,具有稀缺性、外部性和不可替代性。由于特殊的不可替代性,各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时,必须结合地区比较优势和特色,释放市场活力和制度生产力,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7]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所在。在将民法典贯彻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强化地方特色,避免与上位法雷同的问题。
(二)找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着力重点
地方人大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贯彻实施民法典,要从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结构要素入手,从中找到回应民法典的着力重点。
目前,已有1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见表2),重庆、江苏、四川等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表1:省级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情况
(按制定时间排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时间 |
地方性法规名称 |
主要章节 |
河北省 |
2017年12月 |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优化政务环境、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法治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 |
陕西省 |
2018年3月 |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市场主体保护、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 |
黑龙江省 |
2019年1月 |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 |
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 |
吉林省 |
2019年5月 |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 |
辽宁省 |
2019年7月 |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效便利政务环境、诚信开放人文环境、法律责任 |
天津市 |
2019年7月 |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 |
山西省 |
2020年1月 |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优化审批、市场环境、监管执法、法治保障 |
北京市 |
2020年3月 |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市场环境、政务环境、监管执法、法治保障 |
上海市 |
2020年4月 |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法律责任 |
广西壮族 自治区 |
2020年5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 |
山东省 |
2020年9月 |
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 |
从表2可看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在体例、结构、内容上相似,结构上包含了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保障、人文环境、法律责任等章节,山东、上海、天津等8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辽宁和天津2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设置了人文环境一章。
核心内容体现在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保障、人文环境章节。在市场环境方面主要涉及规范市场主体、政府行为的内容,在政务环境方面规定了公共政策以及完善政府服务,在法治环境方面对对规范行政环境、司法环境、社会环境的内容进行了原则规定。分析1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可以发现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的重点要素,见表3。
表2:省级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要素
主要结构 |
重要方面 |
重点要素 |
政务环境 |
公共政策 |
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
政务服务目录清单制度 |
||
内部工作制度 |
||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
||
公平竞争机制 |
||
服务职能 |
开办企业 |
|
信贷支持 |
||
人才培养 |
||
优化政务服务 |
||
知识产权保护 |
||
基础设施 |
建设用地区域评估 |
|
土地供应评估 |
||
完善基础设施 |
||
市场环境 |
市场准入 |
市场主体平等 |
负面清单制度 |
||
市场经营 |
公共设施 |
|
规范中介机构 |
||
行业协会、商会 |
||
市场退出 |
企业退出 |
|
中介机构退出 |
||
法治环境 |
规范制度 |
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
依法行政 |
下放政府权力 |
|
加大监管责任 |
||
公正司法 |
纠纷解决机制 |
|
法律服务 |
||
人文环境 |
文化 |
城市文化 |
文明行为 |
||
生活氛围 |
||
人才 |
人才引进 |
|
人才保障 |
||
城市 |
城镇化水平 |
|
生态环境 |
||
国际交流 |
梳理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的结构要素,对接上文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的四个维度,笔者认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应抓住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作为着力点,在四个重点领域中,结合民法典的精神要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优化地方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细化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1. 在市场环境方面贯彻落实民法典,打造公平有序的健康市场
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应将上文所述民法典关于平等、公平、开放、安全等维度的相关精神规定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一是确保市场主体平等,落实民法典关于市场主体平等的规定,结合国家负面清单的规定,对市场主体平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将民法典关于诚信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对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诚信作出规定,当然,也可单独就社会信用体系立法,目的都是强调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应依法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承诺、合同等。三是将民法典关于保护市场主体的精神和规定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产权保护制度等,在地方立法层面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四是将民法典关于解决融资难问题精神和规定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作出强化信贷供给等具体规定。
2. 在政务环境方面贯彻落实民法典,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应将民法典中关于规范政府行为、便利市场交易等精神和规定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让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是要求政府在登记过程中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规范登记机构的规定落实到具体条文中,提高登记机构服务质量,对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开办企业”指标,为市场主体开办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二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等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具体包括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金融等,为市场主体公开透明、可预期的环境。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政府有限干预市场行为的精神,作出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规定。
3. 在法治环境方面贯彻落实民法典,筑牢公正规范的监管体系
法治环境与优化环境息息相关,正如上文分析,在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主要体现在规范制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一是在规范制度方面,贯彻落实实施民法典的要求,在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明确规定清理与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二是在依法行政方面,明确行政机关要依据上位法依法行政,特别是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和固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中,强化市场主体权益受损的法律救济,可作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规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4. 在人文环境方面贯彻实施民法典,营造和谐良好的城市氛围
人文环境作为地方小气候,在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应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和规定,营造和谐良好的人文环境。一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作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二是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繁荣文化、人本主义、保护弱势群体等传统文化精神和规定,作出文化资源整合、尊重鼓励创新、亲商安商富商等规定。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九条“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与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在地方人大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作出绿色原则规定、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具体规定。
“欲致鱼者先通水,欲引凤者先筑巢。”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的关键,特别是当前我国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认识到“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将贯彻实施民法典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中,在地方立法中拿出法制上的“真金白银”,让民法典和地方立法发生化学反应,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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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弓顺芳:《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性治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4期,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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