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7
内容摘要:人大及其常委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是我国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文章以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建立及发展为研究对象,针对性分析了关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构成形式及发展演变过程。综合分析制度的发展历程,指出其内在的缺陷及暴露出的问题,经分析可知,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认识深度、制度体系、执行成效等方面。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本文围绕进一步破除陈旧的观念束缚,不断优化制度安排,全面提高该项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等进行深入探讨,以切实提升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综合运行成效。
关键词: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历程;趋势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种调查权有很大的制度优势,它运用灵活、适应广泛、有极强的针对性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该项权力,可以快速调查和处理基层社会中存在的侵占群众利益、影响民生和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但一直以来,这项权力一直比较陌生,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如何让这个“沉睡”的制度焕发活力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呢?这就必须进一步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意义、发展历程、实际应用中的成果与不足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激活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为促进权力正常行使及职能发挥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内涵
我国的“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与此同时,“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各种权力均是源自人大,人大有权对其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监督,以确保能够正常行使手中的权力,规范工作机制,提升公信力。
1.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我国宪法第73条,就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做出了说明。这项制度主要是指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本级国家“一府一委两院”部门的一些特定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实不清的问题组织临时的调查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以深入掌握事情发展的真相,并依法追究失职人员相关责任的一种特定权力。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是我国政治体系下的一种基础、法定的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一项权力,该权力的高效实施有助于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对于提升人大的权威地位及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源自于宪法,权力主客体、权力的运用方式等均在宪法当中给出了较为明晰的规定,有着较为明确的根据。
2.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的行政制度及结构体系中,我国政体的根本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目前,我国宪法对各项权力归属均作了明确的响应,其要义就是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力必须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其中,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的主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启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对“一府一委两院”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对有损群众利益,危害公众安全、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和处理,这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开展特定问题调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有力探索。在去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增强我党的执政本领。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但是,党的主张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来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也需要党委支持,这是一个相辅相成、相融共进的过程,更是实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愿相统一的过程。就我国而言,人大针对“一府一委两院”来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其最终目的是严格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具体行为,规范其运作模式,了解其运作状况,并且针对其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严肃问责,要求“一府一委两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宪法权力,并且具备着较为稳固的宪法基础,若人大没有有效的发挥其特定问题调查职能,也就意味着其并没有严格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人大权威的逐渐形成,往往需要依赖其相关职权的有效行使,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作为其约束权力部门的重要方式,是和罢免权有着相同的刚性特点的,所以,人大要更具权威性,进而在人民心中树立更为优质光辉的形象,就一定要不断强化特定问题调查权,有效推动实际问题的调查和处置。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价值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将会对现代民主起到推动作用,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利于人大对特定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对调查报告实施有效审查,作出有针对性的决定。特定问题调查拥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有一定的复杂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职责主要是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问题,选择的都是特别棘手的重大案件,仅运用人大的柔性监督手段是难以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为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组织,并非经常性机构,它具有一定的临时性,是针对特定事件进行的,一旦该项重大问题调查结案,这个机构就自动解散。在具体的工作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机构也不能随意对其他问题或事件进行调查监督。综上,强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必须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强化特殊问题调查能力,净化社会风气,发挥人大在重要问题上的引导和决断力,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建立民主法制社会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有利于促成质询案、罢免案的提出,从而撤销人大任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特定问题调查是我国人大行使法定监督职责的重要途径,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社会公允性特点。在启动该项制度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独立开展工作,并取得效果。除此以外,特定问题调查必须坚持相应的流程,换言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行使权利的具体实践中,也要通过调研、询问、质询等综合运用进而了解情况,如果在特定问题调查过程中发现监督主体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可选择提出质询案,追究其法律责任,报经党委同意后,还可启动撤职罢免程序,从而激活其他刚性监督手段,起到较好的监督实效。由此可见,人大所采取的几种监督手段都拥有内在的关联性,它们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共同构成一张合法有效的人大监督网。
3.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针对特定问题的全面调查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针对群众强烈不满、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及时组织相关机构深入考察分析研究,尽快了解真相,并结合自身职能提出科学处理意见,以全面降低社会不和谐因素,化解各类危机,破解阻碍发展的各类问题,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人大关于特定问题调查权是我国人大制度下,人大行使权力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一方面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实现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确保公众的决策参与,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识,塑造现代民主的观念。另一方面通过特定问题调查,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在决策与行动中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精准实施,保证监察职责正确履行。特定问题调查给予的压力也往往转化为“一府一委两院”的决策力与行动力,从而实现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从这个角度分析,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对不应该总是保持“沉默”,必须依托特定问题调查权随时保持“亮剑”。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总体而言,我国关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规范已经初具规模,然而还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规范体系,某些方面还出现了规范理解上的争议。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由来已久,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体系从建立到发展也经过创立初期、快速发展期、瓶颈突破期及逐步完善期等几个关键时期。
(一)初创期(1954—1979年)
尽管特定问题调查已经被当成一种特殊权力被载入宪法当中了,然而长期以来,特定问题调查在实践方面却始终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最早始于1954年,当年的宪法中简要提到了该项权力,但并没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阐述。尤其应该注意的是,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时,应采取特殊方式,对特定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这一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但是其并没有直接授权人大及常委会这一特殊职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积累,在1975年“文革”期间“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下,颁布施行了“七五”宪法,曾直接曲解了特定问题调查权,在这一法案当中,特定问题调查被彻底划掉。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躺在宪法文本里而无所作为。
(二)细化期(1980—1989年)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被重新启动,相关的法律文件也被重新激活。截止1982年,宪法重新修订后,在宪法第71条相关内容中恢复了关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在198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在其中添加了关于明确县级及以上人大及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利。至此,全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均具备了特定问题调查权。截止1989年年底,在制定全国人大相关议事日程时,详细阐述了关于特定问题调查的具体要求,明确了调查主体、调查委员会基本构成及调查必要环节等。
(三)发展期(1990—2005年)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设计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制度优化更强调对于操作程序的规范化处理和设置。1992年《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组建调查委员会,第26条指出,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按照本级人大决定,积极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相关调查事务。在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其中第67条强调可通过特定问题调查,监督人大预决算审查工作。1995年修正地方组织法时,新增了一条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针对罢免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1]到了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首次鲜明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此后,各级党委和人大的依法执政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个发展阶段,我国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已经悄然迈入了稳步发展期,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进一步明确了调查主体、方式、内容等,并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实施程序。
1997年1月,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深入调查个别人违规经营种子案,这是我国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首次案例,标志着我国地方人大针对群众关心的特殊问题,积极开展了调查。随后,一些地方人大也陆续开展了针对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如,2003年3月,成都市锦江区人大也组建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该区内天华化工公司企业改制相关案件实施专项调查。2005年6月,湖南省益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城市规划区内历年形成的闲置土地进行逐宗调查核实。[2]
(四)突破期(2006—2012年)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这部被精心雕琢了20年的重要法律专门用一章详细阐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在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对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进行了全面细化。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健全了制度措施。到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时,会议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关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全面加强我们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同时也进一步完善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干部的质询、罢免等一系列制度。进入这一阶段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模式,已经有了较深的研究探索,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约束其执行过程,这标志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此期间,发生了一些影响全国的重点事件,比如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2009年2月云南“躲猫猫”事件、2009年10月上海“孙中界”事件等,这些事件引发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司法界有识之士也提出由全国人大实施特定问题调查,全国人大虽然没有回应,但激发了人们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期待与关注。[3]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全国人民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重视。
(五)完善期(2012至今)
党的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的开展,并将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采取询问、质询、特定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完善发展人大制度,切实发挥人大作用,履行人大监督职权做出了生动诠释。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对新时代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推出一系列加强人大建设的根本性、制度性、长远性的重要举措,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2014年2月,浙江省云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财政存量资金开展调查。2016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8年4月,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围绕“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在全市开展了特定问题调查[4]。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在此阶段不断健全完善,人大刚性监督的生动实践持续铺展。
三、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日趋健全,但在实际工作中该项制度却使用不多,在很多时候和重大事件面前,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依然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存在思想认知上的不足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作为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举措,其震慑力较强。在实施特定问题调查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成立调查委员会,实施专门调查。这使得大家对这项职权形成了能不用就不用的意识。此外,社会舆论广泛将调查看做进行追责的征兆,一听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某事件进行调查,就表现得十分紧张。在这种环境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时都非常谨慎,往往多方位考虑后,选取其他监督方式处置来减少群众的恐慌心理。而社会公众几千年来受我国以“和为贵”传统思想的熏陶,缺乏监督与制约平等的理念。然而特定问题调查则是完全不一样的,具备明显的批评和问责色彩,在明确指出相关责任人或者单位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重大问题后,必然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单位、责任人的利益和私心,为预防这一状况的出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而不去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是将特定问题调查调整为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乃至质询,以避免与相关单位产生直接冲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自身的监督压力。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存在制度安排中的缺陷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运用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才能启动调查。让大家难以把握到底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特定问题调查权并不是一个经常性的监督手段,只有关键时刻才能用,除此之外,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也未能对 “必要的时候”进行详细界定,这就导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必须反复考虑,反复研究。现行的监督法对人大启动特定调查程序表述也非常含糊,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大行使该项权力的积极性。在全国人大出台的议事规则上明确指出,只要有三个及其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就可以提出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由此可见,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否成立,往往需要引发一定的关注才行。所以,该项调查的启动程序在实际运行中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构成了障碍。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不足,这就导致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依据,很多工作无从开展。人大工作具有极强的法律性、程序性,由于缺乏不够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支持,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就亦步亦趋。
(三)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存在有效运转下的阻碍
1.特定问题调查的组织安排比较复杂。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门调查,原则上也是通过专门委员会来进行的。只有针对影响较大的事件,有关部门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比如“一府一委两院”久拖而不决而又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由专门委员会调查也出现不适宜等情况下,才可以组建特定调查委员会实施全面系统调查。此外,针对重大性的决定、重大事件,一般都是通过召开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集体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正常使用。
2.行使权力主体的监督能力有待不断提高。即使是针对特定问题的专门调查,在现有制度方面也存在着不科学、不完善的情况,从国家层面来看,从来没有对特定问题调查权进行某种限制,而作为人大的主体,更多的是鼓励呼吁人大代表正确积极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但从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和综合素质来分析,不难看出一些问题。在人大代表结构方面。人大代表中大部分为党政官员,受制于行政领导牵制,官员代表已形成了固有的话语规制,对重大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有时候自动放弃特别问题调查,这种情况进一步削弱了人大的权威。在人大代表素质方面。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力,人大代表必须拥有很高的政治意识和敏感意识。特定问题调查不可盲目,也不应过于琐碎,要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对监督对象的重大举措、改革方向等保持高度热情与关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需具备实事求是的调查态度与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从而发现问题,调研问题,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沿着正确的路线行进。达到这样的工作效果,需要我们的人大代表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政治意识。
3.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缺乏实质约束力。在现实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实施的手段,重点是传唤相关人员、听取各方的观点或证言、查阅相关资料等,没有强制调查措施,也缺乏强有力的调查手段。尤其是在调查程序、范围等方面,仍然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制度规定。当前,随着我国纪检、监察体系的进一步健全,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显得可有可无。社会公众对特定问题调查唯停留在纪检监察层面。从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强制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遭受调查方的不配合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进行约束,很多工作也难以推进。
4.特定问题调查过程和结果未能公示公开。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正确的方式实现。当前,我国大力推行司法、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司法领域的透明度,全面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特定问题调查要提升自身知名度,一个十分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实施调查公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组建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但在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时,并没有按照规定将调查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大对特定问题实施调查的社会效果。
四、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全面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让特定问题调查权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日渐引起各界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借助各方力量,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着力破解障碍,让特别问题调查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组织相关专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探索完善在调查对象、运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监督实践中积极探索,科学创新,让这一监督方式逐渐被群众认识,让其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破除对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观念束缚
1.提高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认识。特定问题调查权是针对一些影响较大的疑难问题实施的专门调查,其目的是有效维护党的领导,树立和加强党的尊严,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强化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推动国家机器合理、有序运转。在本质上说,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启动,是维护群众利益,也是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为此,我们应充分认识特定问题调查权的重大意义和价值,以积极的态度稳步推进我国人大制度不断完善,推动人大工作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有效开展。
2.加强社会层面的宣传引导。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很多特定问题都需要启动人大的调查,但事实上真正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还不多,长期以来,中国人往往碍于面子问题不愿意去当面“为难”别人,一些人大代表出于多方面的顾虑,对启动特定问题调查方面显得瞻前顾后,犹犹豫豫。所以,应加强对特定人大问题调查制度的宣传,让大众形成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的固有观念,当特定问题调查的观念慢慢的深入大众的法制意识中,大家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就会想到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也会让基层的人大代表有紧迫感去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主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3.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我们认为,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关键问题,仍然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手段、监督措施大多停留在柔性监督上,对具有强力法律震慑力的特别问题,诸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手段,运用起来往往畏首畏尾,轻易不用。什么原因?难道这些刚性监督手段只是摆设?这显然是不应该的。要改变这种软弱状态,就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为国为民的情怀,积极履职尽责,大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实施各类监督活动。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举办专题培训班,通过组织调训、集中培训、邀请理论教师等方式,加强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知识的学习,教育引导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提高思想认知,增强监督实效。
(二)优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设计
1.完善细化有关特定问题调查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的宪法、法律虽然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做了一些规定,但一些法律条文不详细、不具体、不明确,内容过于简单。[5]在执行层面,对人大行使相关权力构成了一定影响,在具体问题对待上缺乏可操作性。为彻底扭转这一情况,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制度对调查的发起、方案的提出、调查的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建及职权、调查程序及结果的运用、问题的处理及追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方位细化和完善,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2.填补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漏洞。主要体现在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上。在调查程序方面,应进一步具体化。按照相关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针对特定问题的审查,要经过委员长、主任会议提议通过。此处的审查到底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后者,很有可能会导致调查的随意,导致特定问题调查演变为柔和的方式,挤压了特定问题调查的生存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讲,或许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希望调查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施加过多压力,具有一定的“维和”思想和主观意图。笔者认为,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审查应当是一种形式审查,即该调查满足符合特定问题的调查条件且不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即可。为了避免特定问题调查的“落空”,应有规范的登记、整理、备案制度,按照调查的主体、对象、内容将特定问题记录在案,方便查询以及问责。
(三)提升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的实际效果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必须不断强化党的领导,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向同级党委报告相关情况。党委要支持帮助人大行使权力。其次,要正确处理各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特定问题调查必须针对行政机关重大违法情况,同时人大还可以对司法、监察相关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在行使权力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组建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不能随意参与司法、监察案件的办理。最后,要高度关注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结果和人大质询、罢免等监督手段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刚性力量,让这一制度发挥应有的效力。
2.创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激励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当前,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参政议政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树立起“不积极使用特定问题调查权就是失职之举”的观念,通过一定期间的约束催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当重任。建立考核机制。目前的特定问题调查还处在“不敢为”、“不能为”的阶段,为改变这一现状,应鼓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符合客观要求和组织安排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特定问题调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加强督查考核,实现从“被动作为”到“主动担当”的转变。建立奖惩制度。通过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传压,建立能上能下机制,确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履职,强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选民的联系,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政议政意识,提高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效率及质量。
3.切实界定特定问题调查的范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注重特定问题调查结果的运用,科学界定特定问题调查的范围和方式。我们认为,这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瞄准工作目标,特定问题调查对象,必须是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经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未能取得实效,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的重点问题。二是“一府一委两院”违规行使权力或者出现重大的失职渎职问题,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介入主持公正的重大事件,方可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三是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涉及重大问题且事实不清的问题。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等手段,仍然没有能够达到目标或解决问题的典型问题。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调查的重大问题。
4.规范明确特定问题调查的权限期限。应当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明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行使传唤、询问、搜查证据、冻结及扣押等方面的强制力。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授权调查委员会独立办案权。调查委员会对抵制、阻挠或破坏调查活动的,可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责。此外,还应明确特定问题调查的期限,保障调查工作的及时有序开展,并将调查工作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调查的透明度。
结 语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作为我国人大行使权力开展有效监督的探索和尝试,其作用是明显的也是独特的,该项制度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施展自身职能带来了机遇,因此这项制度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可以大胆展望,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必将在我国人大制度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而特定问题调查作为新时代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必将进一步助推我国人大制度不断完善,在推动国家法制体系建设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和力量。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汇编及司法解释全书》,[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8年。
[2]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及实用,[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
[3]曾庆辉:《发挥特定问题调查权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3期。
[4]武春、代文清:《浅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J],《公民导刊》,2016年第8期。
[5]温泽彬:《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改革》[J],《法学》,2015年第1期。
[6]郭大林:《全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宪法之维》[J],《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2期。
[7]腾修福、周建华:《“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完善与实践探讨》[J],《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7期。
[8]曹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考量与反思》[J],《人大研究》,2011年第3期。
[1] 武春、武香君:浅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J],上海人大,2016年第11期,47页。
[2] 戴激涛:《从“山东问题疫苗事件”看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J],人大研究,2016年第6期,38页。
[3] 丁勇:《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状分析与三维构建》[J],今日中国论坛,2013年第8期,153页。
[4] 人民网—四川频道:《自贡市人大常委会“亮剑”大气污染“刚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Z],http://sc.people.com.cn/n2/2018/0423/c379469-31497517.html,2018年4月23日。
[5] 邵拥军:《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研究和思考》[J],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第15页。
(刘洋行 作者单位: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