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3
第一组
1.发言题目: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
发言人: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席瑨玮
围绕“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这一主题,结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推进专项审查的经验做法,从以下三个方面,作简要汇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核心要义,深刻领会专项审查工作所映射出的强大制度优势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栗战书委员长在今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专项审查工作已然成为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提出专项审查的概念。去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专项审查”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专项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专项审查兼具“清理”“审查”“督导”三项功能,从行为属性上看,专项审查属于立法监督的工作范畴,各环节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具体包括自查清理、整理汇总、审查比对、研究论证、评估和后续整改处置等,以此形成审查“闭环”的有机整体。专项审查方式的明确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备案审查体系的理论结构,也拓展和延伸了备案审查的工作形式。地方人大开展专项审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使立法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支持和配合中央在某一领域重大改革方针政策的推进和落实,以及提升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能力,促进各级立法主体之间相互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深入开展,认真落实。
二、总结实践经验,抓住主要矛盾,准确把握专项审查工作运行之“形”、发展之“势”
2017年9月,在中央通报甘肃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等突出问题后,全国人大“瞄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主动展开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为地方人大作出了表率。在全国人大的统一部署下,为抓好专项审查工作落实,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围绕不同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自上而下”,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审查工作。其实早在2015年,就已经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评议暨自查清理工作,从2018年开始到今年上半年,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疫情防控阻击战,陆续又对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展开专项审查,先后废止和修改了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立法监督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不仅建立了相对固定的组织模式,还由此形成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通过对不同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体检”,充分激发文件制定主体自查清理的内生动力,逐步推动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实现精细化管理。不可忽视的是,地方人大专项审查工作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也暴露出部分审查主体重视程度不够、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结果缺乏有效监督、后期纠错整改缺乏责任约束以及跟踪督促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专项审查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理应予以重视。
三、厘清工作思路,强化使命担当,迈步向前践行新时代专项审查工作方向、工作使命、工作任务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承担的任务都有了深刻变化,从原来的“鸭子凫水”到现在的“乘风破浪”,新时代赋予了备案审查工作新的历史使命,也赋予了专项审查工作新的生机活力。推动新时代地方人大专项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着眼宏观、微观、横向、纵向四个维度。一是宏观把方向。要充分认识到加强专项审查工作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政治任务,通过谋划全市上下专项审查“一盘棋”工作思路,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到专项审查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二是微观建机制。要加大文件清理力度,进一步摸清文件底数,加强专项审查业务指导,强化“统专”结合,审慎开展研究论证,将审查结果与文件制定机关清理结果进行核查比对,督导文件制定机关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三是横向抓管理。要优化督导机制,规范内部督导流程,多措并举确保专项审查全方位“监管”,通过建立整改落实进度报告机制和通报问责机制,及时督促责任人落实相关纠错整改要求,打通问题整改“最后一公里”。四是纵向重协调。要适时引入第三方参与专项审查,在做好专项审查成果转化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提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能力,加强沟通交流,有效化解自查清理、研究论证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当前,正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之际,如何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全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之上,将是今后工作需要认真思考和谋划的重中之重。明年,计划将继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城乡建设等领域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工作。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行稳致远、进而有为,不断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新发展、再上新台阶。
2.发言题目:关于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思考
发言人:巴南区人大社会委邱鹏程
我从选题缘由、问题的成因分析、建议三个方面介绍关于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思考,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问题突出
一是每年各地方人大均进行大量的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出台后相应的配套政策自然应当进行调整。
二是地方立法后对配套政策进行调整,存在对配套政策进行作废、修改和增加制定三种,简称“废、改、增”。由于缺乏对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完善的法律制度,现实中大量存在配套政策未及时、全面“废、改、增”的情况。较为突出的例子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2019年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对该问题也予以再次重申,至今已有8年。目前,《重庆市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仍未出台。
三是地方立法出台后,如果相应的配套政策不进行调整,必然影响到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实施、公民权利的保障、依法行政的实现。如前例,《重庆市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办法》不出台,导致区县人民政府难以进行依法补偿,老百姓的损失也难以获得合理补偿,地方立法的要求就未真正落实。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是配套政策“废改增”任务的提出和确定机制不够优化。按照现行机制,由市级部门按年度自行提出政策制定计划,并非由市政府集中统筹,导致配套政策“废改增”工作缺乏整体的统筹和安排。
二是缺乏配套政策“废改增”的落实机制。配套政策“废改增”任务清单明确后,如何分配给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办理过程中如何跟踪汇报,有无明确的完成时限要求,超时的如何处理,都缺乏相关机制。
三是缺乏配套政策“废改增”的监督机制。在落实配套政策“废改增”过程中应当有人大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乏相应的监督,就难以避免配套政策时的部门利益化。
四是缺乏配套政策“废改增”的社会参与机制。除了人大和政府参与以外,还应建立社会专业人士参与讨论和决定的机制。
三、建议
(一)基本原则
完善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原则建议为:市人大监督、市政府负责、市政府部门承办、区县人大配合、专业人士参加。
(二)配套政策“废改增”任务提出和确定阶段的建议
一是在市人大立法讨论时,可提前预判将来需要“废改增”的配套政策,预先告知市政府进行相应准备。
二是市人大在立法完毕后,由法制委(或法工委)提出《建议配套政策“废改增”清单》并转交市政府,市政府进而确定《政府配套政策“废改增”清单》。
三是市政府明确《政府配套政策“废改增”清单》具体的承办单位后,应将该情况抄送给市人大,便于市人大后续监督。
(三)配套政策“废改增”任务落实阶段的建议
一是市政府在向各个部门分配工作任务时,应有明确的质量和期限要求;对于跨部门的配套政策,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二是某市级部门需要调整的配套政策较多的,可以分配给区县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草拟。相关要求应由相应的政策明确规定。
三是市司法局通过每年固定和非固定的方式跟踪各单位配套政策的草拟情况,对于开展不及时、质量较差的,市司法局应组织该部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是市人大通过建立制度,明确市政府和各部门完成配套政策“废改增”的期限。鼓励和支持相关配套政策在地方性法规实施日同时出台,并规定“废”的应在1年内废止,“改和增”的应在2年内完成。
(四)配套政策“废改增”中人大监督的建议
一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当年的配套政策“废改增”情况进行报告;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中,增设一个章节就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废改增”工作进行阐述。
二是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每年固定就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废改增”情况听取市司法局的汇报。
三是固定区县人大联系市政府部门,就配套政策“废改增”工作提供支持。
四是针对久拖未出的配套政策,市人大应采用质询等方式予以推进。
点评专家:杨尚隈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理事、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主任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会议安排我对《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和《关于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思考》两篇文章进行点评,作为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兵,深感荣幸之余,倍觉惶恐。在良皓主任的要求和鼓励之下,勉为其难从三个方面,谈谈对两位青年才俊大作的粗浅体会。
一、共同的优点
两篇文章都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的理论文章,有许多共同的优点。
一是选题务实新颖。专项审查是当前和今后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加强的两大重点领域之一,也是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以专项审查工作为视角,以重庆实践为样本,规范分析和经验研究并重,理论综合与个案解剖结合,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成果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颇具参考价值。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在法的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突出。配套是否及时、配套质量高低,成为影响立法系统性、及时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因素。实践中,立法配套完成率总体偏低,制定期限较长,部分配套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广泛存在,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关于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思考》一文以地方立法配套规定存在的应废未废、应修未修、应增未增等问题为切入点,探析我市地方性法规配套现状,提出对策建议,选题对提升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和实施绩效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二是符合学术规范。“文章不难于巧而难于拙,不难于华而难于质。”两篇论文观点鲜明、文风朴实,语言流畅,较好诠释了“义典则弘、辞约为美”的创作特点和要求;严格遵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和技术路线,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研究、调查统计等一般研究方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结构完整,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文题相符;引用的案例、图表资料和参考文献与论文的主要观点及内容结合紧密,论证方法合理,格式基本规范,符合论文要求。
三是注重理论创新。创新是理论发展的永恒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和群众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两位作者践行总书记讲话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努力拓展新视野,进行理论新概括。《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尝试对专项审查的概念、基本特征进行阐释,对专项审查的发展阶段进行分期研究,对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必要性、工作模式及主要经验进行理论综合,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较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关于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思考》对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配套政策现状进行概括,从不同工作阶段和人大监督、社会参与的角度对完善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提出16条对策建议。这些成果在现有文献中均属于开拓性的研究,对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
二、各自的特色
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探析地方人大工作,在制度线与制度面、规范分析与实务研究、求新与务实等方面各有侧重、各具特色。
论如析薪,贵能破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体系中,专项审查和立法配套是“小切口”,但两位作者写出了大文章。专项审查是随着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由法规的专项清理发展而来的,重点在于把握制度线,围绕党和国家改革重点领域和重大政策调整开展审查,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作者由表及里、层分缕析,从制度沿革、基本特征、地方实践等层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提炼了新做法、提出了新观点。地方立法配套强调全面掌握国家法律和本地法规制度建设的情况,及时制定需要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从而织牢织密制度之网,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邱鹏程同志以敏锐的视角,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现状,捕捉地方性法规执行中的制度漏洞,从“废改增”的角度找出了一些平时容易忽视而又重要的问题。文章最大的风格就是“实”,问题真实,内容充实,论证扎实,措施务实,为理论研究必须结合实际、源于实际、用于实际提供了良好的注脚。总而言之,两篇论文从不同的“小切口”,各自呈现了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对备案审查这一宪法性制度的理论思考,也从侧面反映出市和区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近年来不断厚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土壤,为该领域的理论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养料。
三、存在的不足
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也永无止境。两篇文章也存在一些不足,个别观点值得商榷,内容还可以在实践中再深化。如:《地方人大加强专项审查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对专项审查实践的发展阶段按年划分、周期较短;对中央和全市已经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必要性论述的篇幅不必过长。《关于地方立法后配套政策的思考》一文中的核心概念“配套政策”,在立法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表述为“配套的具体规定”,而“政策”一词政治属性更强,内涵更丰富;地方性法规配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配套不到位、配套规定更新不及时,因此,宜将问题列举的顺序由“废改增”调整为“增改废”。
百瑜一瑕,瑕不掩瑜。两篇论文总体质量较高,特别是考虑到两位作者并非专门的理论工作者,指出的这些问题,算是一种苛责,也未必精当。偏颇之处,请两位谅解。
谢谢大家。
第二组
1.发言题目:新时代区域协同立法的路径研究
发言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邹毅
非常感谢大会提供这个机会,分享工作中的一些思考。今天,我汇报的论文题目是《新时代区域协同立法的路径研究》。
之所以将协同立法作为研究课题,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其一,区域协同立法是近年来立法中的一个新领域、新课题。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多次指出,要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特点抓好协同立法。这为我们开展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协同立法的探索与实践。比如,京津冀地区已先后轮流召开6次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通过4件有关协同立法的工作制度,委托开展3项课题研究,针对数十部法规开展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协同立法工作,保障重点领域率先协同发展。其协同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卓有成效。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这方面也有一些探索。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域协同立法空间、深化区域立法协作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经验。其二,今年7月,重庆四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就协同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合作事宜签署合作协议。其中,特别要求“加强协同立法”,并决定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地方立法。目前,重庆四川两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地方立法均已进入审议阶段,力图通过协同立法营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这也是协同立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同时,各地方在推进这项工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诸如如何认识协同立法的内涵与外延、在具体的立法项目上如何密切协作、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立法在法规体例上如何体现等等具体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以便更好发挥立法对区域协同发展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尝试从以下方面作了一些初步的思考,以求进一步深化认识、推动实践。一是在研究视角上,将协同治理理念引入区域立法,探讨在中国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协同治理的现实路径。二是在研究定位上,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将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平台、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关系、区域内各地方之间的横向关系三个维度来加以把握,为研究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在研究理念上,将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新样态,是新的现实需求下在立法工作层面的一种创新与发展,而非“第三种立法权”。四是在研究方法上,更加突出系统思维,对各区域协同立法的创新实践进行系统考量,认真总结提炼其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要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改革完善的建议举措,以不断推进和完善这项工作。
通过对理论层面的阐述和实践层面的考察,我们在论文中就推进成渝地区协同发展发挥立法引领与保障作用,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在此,我重点就成渝地区协同立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几点谈一下自己的思考。
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对协同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主动谋划和确定协同立法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及时就协同立法的总体立法路径、重点立法项目向党委请示报告。二是要健全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关于成渝地区两地人大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的构建,我们提出了四种形式,包括立法计划协同、立法项目协同起草、立法工作协同推进、立法信息交流共享。特别是关于立法项目协同起草的问题,借鉴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立法的实践经验,提出可采取一方起草、其他方配合;或者联合起草、共同修改;或者双方商定基本原则、分别起草等多种方式。三是要围绕共同的立法需求实施区域协同立法。这种共同的立法需求可以从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具有共性的问题来选取,比如我们已经关注的营商环境问题、生态保护问题等等,今后还应当更进一步的拓展协同的领域,特别是涉及两地协调发展的交通、规划、产业、市场等方面问题;同时,也可以从国家对于各区域发展的战略定位和规划纲要中去选取。就成渝地区而言,其目标是努力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其目的是打造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因此,我们在谋划具体项目时,也不能盲目地借鉴其他区域,而是要紧扣国家定位和战略部署。
11月中旬,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其中最重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其中,特别强调要“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作为深化协同治理的创新实践,是伴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而兴起的一种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亟需从制度层面走向深度融合。因而,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就显得愈发迫切和重要。期盼这种思考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成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恳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对论文提出指正和批评意见。
2.发言题目:协同立法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郑伟华
非常感谢大会给我机会发言,很荣幸第二次来此汇报交流。下面我简要介绍关于协同立法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初步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区域协同立法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作用
立法工作是地方人大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2020年7月下旬,重庆、四川两地人大常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为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贡献人大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区域发展差距显著缩小”作为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之一。坚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必须夯实制度基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应区域协调发展所提出的法治对策,加快和完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意义重大,具体而言:
可以提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资源利用效率。区域合作往往意味着有的地区需要做出牺牲、奉献,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保障做出牺牲、奉献的地区能够得到奖励或补偿,则该地区就没有继续执行区域协同目标的内在动力。因此,通过区域协同立法,可以有效地对资源“受损方”、“贡献方”和“弱势方”进行补偿调谐,以促进区域间良性互动格局的形成。在以往发展实践中,由于政绩考核要求,部分地方相互竞争大于相互合作,使得资源并不能被充分地利用。法与时转则治。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有利于规制成渝地区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克服地方立法弊端。
可以保证成渝地区党的决策通过法律共同引领改革开放。立法工作是党委决策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方式。党领导区域协同立法是引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改革开放事业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区域协同立法需要落实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要求,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确保党的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实现改革决策与协同立法共同推进,确保“经济圈”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可以促进成渝地区一体化发展。成渝地区一体化发展是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题中之义,区域协同立法是适应成渝地区一体化发展的立法机制创新。从成渝地区发展实际来看,如何推动成渝之间中小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即由“中部塌陷”变为“中部崛起”,推动两地之间由“物理混合”产生“化学反应”。对成渝地区协同立法本身而言,需要协同开展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协同完善推进机制,实现政策导向和立法决策相衔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要求转化为战略行动。
可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城市群治理法治化。当前,成渝两地立法工作现状与城市群治理法治化需求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在立法供给上,重庆和四川现行地方性法规还不能精准覆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需求,地方立法结构还有较大完善空间;在立法权限上,两地还有较大差距,四川省拥有省级地方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而重庆市只有省级地方立法权,亟待创新协调。
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的着力点
围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开展协同立法。成渝地区应当顺应区域经济分化和动力极化新趋势,奋力开创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经济建设发挥支撑作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例如,加强区域城乡融合发展立法保障、加强区域交通规划一体化立法保障等。
围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开展协同立法。成渝地区应当完善创新体系、发展数字经济开展协同立法,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形成区域协同创新体系提供法治保障。例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两地实现产学研共享。
围绕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开展协同立法。成渝地区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聚焦营商环境改善、自贸区建设、对外通道互联互通等重点领域,加强法治引领保障。例如,《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第九条创设了区域合作的内容,规定了与四川省协同推进毗邻地区合作、政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执法司法联动协作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此外,个人认为,应当同时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因为它对深化改革开放至关重要。
围绕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开展协同立法。成渝地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协同立法。成渝地区不同于长三角、京津冀的最大特点是,它具有独特的生态区位,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至关重要。例如,两地可以协同立法保护嘉陵江。
围绕巴蜀文化融合发展开展协同立法。自古以来,巴蜀文化同根同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顶层设计,为两地文化艺术融合发展提供了新的参照点,可以加强对文化产业、文旅融合、历史文化保护的协同立法引领。例如,联合制定《巴蜀文化产业促进法》《巴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机制保障方面。成渝地区协同立法应遵循“建立协同立法机制—搭建协同立法平台—确定协同立法内容—优化协同立法程序”的基本路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协议等多途径的立体化功能,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协同立法保障,构建与协同发展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
专家点评:周祖成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关于《新时代区域协同立法的路径研究》。国家确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后,如何通过立法促进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发展,就成为相关立法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在这个背景下,积极思考探索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对推动重庆四川两地立法机关加强协同立法促进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相关立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区域协同发展必须依赖于区域协同立法,这是文章立论的基础。这个基础无疑是非常合理的,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立法既是推动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规范发展的制度基础,保障发展符合以人民为中心、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等多方面的价值导向,防范发展过程的乱象和无序,造成不应该有的社会损耗和社会代价。
在区域协同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地方开展了区域协同立法,如京津冀、长三角等,逐步探索形成了一些协同立法模式和机制,对其他地方的协同立法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作者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在肯定的同时,也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区域协同立法主要是以区域内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带有协同性质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对较少的问题;现有区域协同立法主要集中于交通、环保和产业升级等领域,而对其他范畴鲜有涉及,协同立法的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等。通过这些问题,可以推测作者可能是希望国家就区域协同进行立法规范,特别是立法法中增加协同立法的规定,希望协同立法在交通、环保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并建立可操作的协同立法体制机制,多管齐下,各方面共同发力,通过协同立法促进协同发展。这些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确实是协同立法应该关注的着力点,特别是通过国家立法,可以为地方立法协同确定基本原则和机制,有利于促进地方立法协同并发挥实效。
在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作者回归本职工作,探讨如何促进成渝地区协同立法的问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一体化推进,必然要求相关立法机构进行立法协同,既有川渝两大地区的大协同,也有相关设区市之间的小协同,还有不同立法机构在相关立法方面的专项协同等。探索川渝两大立法机构之间的立法协同,无疑是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立法的重中之重。在川渝立法协同方面,作者提出的观点很有价值,如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其中不一致的规定进行论证,推动各自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的观点;立足本地实际,对推动成渝地区协同发展的立法需求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研判的观点;法规草案起草协同,立法信息共享的观点等。对相关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文章还可以改进的地方:一是论文提出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梳理分析,对与实施成渝地区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不相适应的,要尽快启动相关修改、废止或者暂时调整适用的法律程序。这方面如果有例证说明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会更加有说服力;二是对川渝地区协同立法项目不能只提出项目,需要进一步论证,说明理由。立法项目的重心应该是基于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一体化(含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基础设施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科技发展一体化、社会服务一体化、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一体化、宜居环境建设一体化、城乡融合发展一体化等方面。要推动这些方面的一体化,立法如何发挥作用,可以开放出哪些立法项目等。
另外,作者没有提到立法后评估制度,这其实也应该是协同立法不可忽视的方面,一是对协同立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二是对立法内容是否符合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要求进行评价并提出立改废建议。
论文的理论分析存在一定的欠缺,作为立法实务工作者,这个不足是可以理解的,但也可以作为加强的一个方向。
关于《协同立法护航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该文也是研究协同立法,其研究方法比较务实,符合学术研究的路径和要求,值得肯定:一是用数据和事实说话。如用人口回流说明该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与潜力,用各城市的GDP说明成渝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用数据说明成渝地区城镇化率的差异等;二是进行比较研究,如对比重庆市和成都市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对比成渝地区城市群和珠三角、长三角城市群的差异等;三是对成渝地区进行结构研究,认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典型极核型经济,广阔经济腹地尤其是县域发展相对滞后,容易出现“中部塌陷”,并认为造成成渝地区“中部塌陷”的原因是,成都、重庆多年来“背向发展”,竞争大于合作,对要素的吸纳能力远大于溢出能力,土地、物流、人才等要素的供给,无法充分满足渝西、川东地区的发展需求。要把“中部塌陷”转变为“中部崛起”,就必须把成渝两市的“拔河效应”变为“抱团效应”,使“双城经济圈”的“哑铃式结构”变为“橄榄型结构”,推动协同发展。
文章通过这些方面的对比和分析,说明成渝地区协同发展确有必要,而协同发展又离不开协同立法,协同立法是促进协同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文章对协同立法如何作用于成渝地区协同发展这一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川渝基于竞争态势在背向发展过程中,两地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法律制度在资源自由流动的过程中设立了许多无形的障碍,使经济发展无法达到最佳状态。如果协同立法,那么所制定出的法律将不再以某一地区独自的利益为首要考虑,因保护地方利益的条款将大大降低,资源在区域内将自由流动并被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分工一合作”的优势,将成渝两地的经济总量做大做强。通过协同立法,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以保证党委决策转化为法规引领成渝地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都市圈战略的落实促进城市群协同治理等。通过立法打破制度障碍,实现基于各自优势的分工合作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共同推动成渝地区经济的一体化协同发展,这种思路和方法具有合理性。当然,具体破除哪些障碍,建立哪些新的制度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在法规清理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期望作者在这个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动作。
在论证协同立法可以引领和推动双城经济圈建设后,文章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体化发展理念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交通、产业、环保、民生政策对接,共同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要求,立足于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认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立法的着力重点可以考虑以下方面: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现代市场体系产业体系构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科学技术源头创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贸易渠道畅通、生态环境保护等,对相关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协同立法依托于一定的协同立法机制,建立良好的协同立法机制对协同立法的有序推进和立法质量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协同立法最终还是取决于相应体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在这方面文章进行了一些探讨,提出“建立协同立法机制—搭建协同立法平台—确定协同立法内容—优化协同立法程序”的路径选择,在建立机制、搭建平台的同时,进行立法项目协同、起草协同、重点问题协同攻关、执法协同等。当然,具体的协同内容和方式,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和探索创新,要产生协同立法的实效,还可以考虑协同调研、协同论证、审议意见交流共享等。协同体制机制应当遵循实践导向,在实践中根据需要进行创新,相信成渝两地立法机关在实践中能够不断创新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协同立法质量,产生协同立法效果。
成渝地区协同立法必须依托于深度的社会调研,希望作者在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立法相关专题研究,强化理论研究深度和实践应用效果。
第三组
1.发言题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浅探——兼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整合创新
发言人:合川区人大常委会罗含生
我汇报的题目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浅探——兼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整合创新》,从立论背景、理论支撑、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模式创新等四个方面作简要汇报。
一、立论背景
论文是基于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信息互联网时代过渡到价值互联网时代。数据为王,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成为一种共识。然而,在互联网上的数据,如何保证其价值?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数据组织架构和应用模式。他不仅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而且,也将引发新一轮科技创新、产业变革和助力政务。“区块链带来的作用和影响是所有国家都不能忽略的”。目前,区块链技术已经在我国的金融、供应链、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奢侈品以及食品药品追溯等行业领域小试牛刀。区块链在政务领域中的深度应用,也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要探索利用区块链数据共享模式,实现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区域共同维护和利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区块链技术将广泛运用于政务领域已成为共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人大要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要求,创造性地做好监督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如何结合区块链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创新是新时代的主旋律,与时俱进是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各级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建成也是顺应了时代要求,在市人大指导下,合川区人大和兄弟区县人大也积极探索创新。随着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建成运行,系统中数据迅速增长、数据体量大、数据异构等特点突显,大数据分析和在预算监督实践中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但与此同时,系统及数据人为风险、信息不对称、共享不充分等问题也不断显现。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极有可能给人大预算监督、政府财政管理和行政监督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对未来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的改善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论文以协同理论和区块链原理为指导,立足于区块链的核心工作机制,探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以保障预算数据真实安全、消除数据协同共享壁垒、解决预算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人大预算监督从“人力监督”拓展到“智慧监督”,实现人大预算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
二、理论支撑
协同理论。研究系统与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变化规律。把协调理论引入预算监督管理领域,产生了“预算监督协同政务”这一概念。
区块链。简单说来,是一种新的信息网络技术,在多主体且无需相互信任的条件下,通过采用哈希、加密算法和共识机制来保证网络中的每个参与者所记录的信息真实有效。它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即在网络成员之间共享、复制和同步的一种数据库)。区块链丰富的应用场景,基本上都基于区块链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区块链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应用区块链数据。区块链具有安全性,即只要不能掌控全部数据节点的51%,就无法肆意操控修改网络数据。区块链具有真实性,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保证了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信息是真实可靠可信的。总之,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和去中心化等特点。区块链的核心工作机制有时间戳机制、默克尔树机制、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四个主要机制。
三、当前人大预算联网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预算数据传输、委托等环节容易出现人为失误。二是当前系统中的预算数据是单一的数据库,极易被篡改或作弊。三是有的预算数据信息人大无法拥有,导致信息不对称,有的数据传输不够及时、无法实时共享。四是政府各职能部门或业务处室(科室)长期自成体系、相对独立、条块分割,致使政务平台功能不完善、数据不同步、共享存在缺陷等等。
而区块链技术就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区块链的时间戳机制、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等工作机制对预算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具有保障功能。从而,增强预算管理和人大预算监督的公信力。二是可以破解预算信息不对称“死结”,实现预算数据充分共享,有效提升预算管理和监督的实效。当然,区块链在预算监督政务协同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提高政务协同的认识,更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创新
这个创新模式,包括预算业务系统层、区块链数据共享层、智慧控制层。业务系统层是指各级各类预算基础数据通过不同技术手段“入链”。区块链数据共享层,一般采用私有链+联盟链的形式,记录了人大预算监督、政府财政管理和行政监督所需的各类数据。智慧控制层就是预算管理机关和人大监督机关等有关依法参与者,通过嵌入到智能合约中的各类分析应用程序的自动运行,实施智能监督和管理。这个模式把分散的、孤立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和政府财政部门等政务系统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协同、整合,筑起预算管理、行政监督和人大预算监督数据及信息共享共用、全面提质增效的政务协同一体化大平台、大系统。区块链技术在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中的创新应用,对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2.发言题目:关于提升财政预算公开评审质量的思考
发言人: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廖畅
我的论文主题是关于提升财政预算公开评审质量的思考。预算公开评审是重庆市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于2017年探索开展,由市人大、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支出预算从项目有无依据、绩效是否合理、实施有无条件、经费预算是否恰当四个方面进行评审。各区县于同年跟进开展,经过四年的学习、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我作为工作人员连续三年列席了评审,见证了评审工作逐渐规范、评审对预算管理改革的促进作用逐步显现。以沙坪坝为例:一是评审范围实现全覆盖。到2019年,沙坪坝区将含街道在内的所有项目支出纳入范围。今年,采取“模拟评审”方式指导镇人大首次开展镇级预算公开评审。实现了全覆盖。二是预算管理工作得到改进。过去,部门对镇街多以资金划转的形式进行转移支付。这种方式财政无法有效监管资金,资金分配时间也滞后。在评审组的推动下,今年要求项目支出全部分解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人大审批预算后一个月内,就要将资金分配下去,未分配到位的收回总预算统筹。预算年初到位率得到提升。三是单位预算意识逐步加强。在第一年评审时,大部分单位是财务科室做汇报主力,且预算编制较粗。现在,单位都是“一把手”带队,所有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项目申报依据更充分、绩效目标设置更清晰,申报数据也细化到了单价和数量,预算编制更加精准和细致。四是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人大通过主导参与评审工作,提前介入了预算编制。同时评审组集合了人大、审计、人大代表力量,形成了监督合力,推动预算编制更加公开透明。
在参加评审中,也同时看到了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项目立项考虑不充分。主要是项目立项缺乏长期和整体规划,同类项目交叉重复申报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单位对“零基预算”的执行不彻底,始终有保基数的想法。有些部门对刚性硬缺口资金没有提前谋划保留,导致年中预算调整数较大,预算的权威没有得到保障。绩效目标设置缺少量化标准,对项目资金的投入、产出、效果指标的设计较少有科学论证,绩效目标描述较为宏观。
二是评审组未能提前介入。预算申报表未能提前拿给评审组熟悉了解。评审组成员对于工程建设类和业务专业性很强的项目缺乏实践经验,加之没有相关的定额标准作为参考,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合理判断,评审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三是预算支出标准没有统一规范。项目支出标准建立还在起步阶段,申报标准不同的情况较常见。比如信息化建设,申报差距较大,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还有同类支出(比如工作制服、执法记录仪等)在不同部门间申报标准不统一。
四是信息智能化建设滞后。目前信息系统主要是将数据录入,形成电子记录,基本无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智能分析,评审效率无法有突破性的提高。
二、几点建议
下面结合日常监督,也对预算公开评审和预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预算公开评审制度,为评审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为评审组履职提供保障条件。例如加强对评审组成员的培训,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提供背景参考和学习资料等,增强评审的针对性。根据项目预算申报内容,还可以邀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成员列席评审,提供专业建议。
三是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建议在参考中央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的基础上,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项目分类支出标准和定额,跟踪反馈标准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加强力量整合。在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注意与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有机衔接,同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交流,预测需本级配套建设项目等刚性支出预算。建好用好项目库,建立项目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公开评审之前,提前向评审组呈送年度重点项目表,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完善预算编制、分配、下达、指标调剂、调整和执行等预算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预算支出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判断,为下一年度做好评审工作提供科学决策。
五是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部门间项目预算的统筹权,努力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标。部门要增强“二次分配”资金的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资金与项目匹配不紧密的情况。
六是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
以上是我对预算公开评审工作的思考,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谢谢!
专家点评:毛玉树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非常荣幸应邀参加本次会议,并对罗含生同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浅谈——兼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整合创新》及廖畅同志《关于提升财政预算公开评审质量的思考》两篇优秀获奖论文作点评。为了表达方便,以下将两篇文章简称为《预算联网监督创新》和《预算公开评审工作思考》。
就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而言,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是工具,预算公开评审是方法,两者都在当前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两篇论文的作者通过对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使用和预算公开评审工作的深入研究、思考,以及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反映出作者具有较高的理论功底、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文中所提建议对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提升预算公开评审质量,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更好的向支出和政策拓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预算联网监督创新》一文
罗含生同志的《预算联网监督创新》一文,立足区块链技术特征及核心工作机制,针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数据获取、传递、运用、安全存在的弊端及可能风险,提出了解决思路,并由此拓展到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的构建,观点新颖、论述严谨。主要有两个较为鲜明的特点:
一是将前沿科技运用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体现了创新性。预算联网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安全性,是实现人大对预算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基础。作者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数据失真、失实、易篡改、不对称等问题,建议引入区块链这一前沿科技,并立足其特有的开放性、安全性、真实性技术特点和时间戳、默克尔树、共识、智能合约等核心工作机制,对预算联网监督数据的真实获取、安全传递、有效使用等过程和环节进行整合优化,构建一个预算管理、预算监督各方参与、相互协同的开放网络、信任网络,其逻辑论证严密、思路开拓创新,为进一步优化整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提供了新思路。
二是理论联系实际破解预算监督难题,体现了针对性。实现全口径、全方位、全过程预算审查监督是中央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要求,但从目前的现实看,无论是财政部门内部、上下级财政、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还是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等环节,在预算管理平台、软件系统等方面还存在条块分割、互不衔接等问题,“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现象依然存在。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难以及时获取真实、完整、全面的管理信息和数据,极大影响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为此,作者提出以协同理论为指导,基于区块链技术运用,建立起协调系统集成整合、数据汇聚融合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并就其初步构架进行了理论上的设计探讨,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罗含生同志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对区块链等前沿科技有较深入的研究,实属难能可贵。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科技用于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应用必须经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为使这篇论文更好地契合和服务于人大预算监督实际,提出以下建议供作者参考:
第一、进一步深化可行性研究。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不仅要理论支撑、技术可行,也需要成本经济、使用简便。建议作者可就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使用及运维成本进行研究测算,并与现行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进行比较,更充分反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的可行性,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全面的参考。
第二、进一步深化必要性研究。人大预算监督面临的“信息孤岛”“数据壁垒”“条块分割”等现象,根源在于当前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没有实现整合集成、共建共享,无论是采用现行网络技术还是区块链技术,这些难题都是客观存在的。随着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难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文章第五部分就解决这些难题,提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预算监督协同政务系统模式,为使论述更全面、更契合实际,建议作者对引入区块链技术的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将两种技术路线进行对比分析,这样论文第五部分的模式探讨会更有依托、更具现实意义。
第三、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好系统的作用。建设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目的在于为各级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数据和信息支撑,从而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但从目前使用情况看,各地对系统的使用还在探索中,作用发挥还存在较大差距。建议作者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如何通过系统更及时准确发现、分析、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问题,从而更好地为人大预算监督服务。
二、关于《预算公开评审工作思考》一文
廖畅同志的《预算公开评审工作思考》一文,对2017年以来,我市人大参与项目预算公开评审,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监督预算编制过程的意义、成效、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深入分析,对深化预算公开评审、完善预算管理提出了9条建议。文章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操作性强,反映出作者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也反映了作者对完善预算公开评审的深入思考。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主题紧扣当前工作重点难点。参与预算公开评审已经成为人大监督预算编制和预算追加的常态化工作,是人大对预算编制全过程监督的重要环节和主要方式。作者通过对三年预算公开评审工作实践进行深入总结、分析,对预算单位更加重视预算编制、财政分配更加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有效推进、预算约束力明显增强等成效进行了充分肯定。特别是通过邀请人大有关专工委、人大代表、审计部门、预算评审专家参与公开评审,形成了监督合力,促进了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公开评审的信心。
二是剖析问题比较全面,建议操作性强。作者在对问题的分析中,没有局限于预算公开评审工作本身,而是将视野拓展到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从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评审组成员等不同维度,深入、全面、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作者提出的项目预算立项论证不充分、绩效目标设置量化指标少、预算单位对评审工作认识不到位、预算支出标准缺乏统一规范、财政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滞后、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提出的完善预算公开评审机制、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在预算公开评审中的运用,以及加快信息化建设等建议对下一步完善预算公开评审,提高预算管理精细化水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参与预算公开评审工作,提高预算公开评审的实效,建议作者对人大参与预算公开评审的角色定位作进一步思考和研究,为人大监督预算如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提供思路。同时进一步研究预算公开评审成果的运用,如何建立完善预算公开评审成果与规范预算管理挂钩的制度。
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目前我市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正在不断深化和强化,罗含生、廖畅两位同志的论文通过从不同侧面对我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研究和思考,为我们改进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