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年03月13日 来源:重庆人大 朱苗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草案)》的说明

——2017年12月28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代工委主任   向先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列席人员范围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前述规定,参照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做法,结合机构、人员变动及换届选举工作等情况,建议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由不是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七个方面的人员组成(约160人左右):

1.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负责人(37人左右);

2.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40人左右);

3. 在渝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40人左右);

4. 中央在渝有关单位负责人(10人左右);

5.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10人左右);

6. 市人民政府参事(20人左右);

7. 有关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在上述列席范围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若是市人大代表的,其所在部门不再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若是市政协委员的,另安排一名负责人列席市人代会。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若是市人大代表或者市政协委员的,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不再安排人员列席会议。


二、旁听人员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的规定,参照历次市人代会的做法,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旁听人员由不是市第五届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约140人左右,旁听大会各次全体会议):

1. 在渝部分中外企业负责人(85人左右);

2. 部分街道干部、社区负责人(10人);

3. 部分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负责人(20人);

4. 外地省级人民政府驻渝办事处负责人(5人左右);

5. 外国驻渝(西南)领事机构官员(20人左右)。

鉴于市第五届人大代表需推迟到2018年1月中旬才能选出,各项名单的确定也会相应推迟和变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时间紧、任务重,为便于工作开展,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大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后,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通过的范围,具体确定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名单。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范围(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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