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立法重点转向社会事业
日期:2011年12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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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立法重点转向社会事业
本报讯 "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有必要加强。"这是中共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他1月16日当选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后,主持召开的第一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时提出的要求。
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资十分匮乏时,重庆市地方立法主要以经济立法为主。
重庆直辖以来,经过八年多的努力,在与宪法和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221件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和单行条例,其中,绝大多数是为规范重庆市地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而制定,并在实践中监督执行,收效显著。到2005年底,重庆市基本形成了区域性经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汪洋指出,要在这个基础上,上一个新的台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经济立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为此,从2006年开始,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将由过去重点放在规范经济工作转向教育收费、科学技术、医药卫生、职业安全、食品安全、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弱势群体保护等社会事业方面特别是要加大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力度。
1月17日召开的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主任会议经过热烈讨论后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抓紧制订好年度立法计划。主任会议认为,在新时期、新阶段,地方立法首先要端正思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稳步推进立法工作;其次,要准确把握重庆市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从全市各族人民的福祉出发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立法为民;第三,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各个方面利益代表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要求;第四,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优势,注意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
(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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