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精神的回归

法制精神的回归

日期:2011年12月09日 来源:重庆人大

法制精神的回归
马春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修订后的《工作程序》规定,公民认为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请审查。同时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决定,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无疑,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度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笔者认为,两个《工作程序》的修订和通过,具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体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民为本,与时俱进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合理主张;二是能够激励公民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培养公民的参政热情和法制意识;三是彰显了宪法精神,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受计划经济时期和地方保护主义及部门意志的影响,制定的法规多是以"管"和以"权"为本,有的法规扩张了行政权力,却损害了人民利益,使公民权利大都处于弱势地位;有的法规和规定沿用了数十年,已与当前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差异,急需调整修订。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不仅造成了法律和法规的不统一,还由于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导致公民权利受损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屡屡发生,以至引发不少社会矛盾,妨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自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发生过几十起和好多位普通公民上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审查某项法规的合法性,提出他们对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法律法规的审查建议。但是,这些上书当初大多泥牛入海,杳无音讯。如2003年,曾经轰动全国的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尽管此事最后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可是,这些问题折射出在实践中执行法律法规所带来的问题和尴尬。而公民的这种上书行为和举动,却体现了他们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对法律的公正与透明的渴望。两个《工作程序》的修订和通过,告知公民:面对不公平和有问题的法律法规,每一位公民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随着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可以肯定,今后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会越来越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在不断发展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如何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引导公民以更加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和要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推进民主与法治,人大及其常委会重任在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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