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年7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陈  彬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22年7月2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慈善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具体修改情况

一是按照慈善法对二次审议稿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予以修改。

二是删除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中“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表述。

三是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中“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等”表述。

四是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个人求助实施公开募捐行为”。

五是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规定。

六是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将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冠名纪念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关于冠名捐赠的规定,要加强论证。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如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就对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等冠名的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鉴于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社区基金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社区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机构,在筹募慈善资金的过程中存在金融风险和隐患,也缺乏相应监管,建议删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社区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监督管理、财产使用等应遵循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鉴于此,从有助于发展基层公益慈善事业的角度,表决稿保留了相关内容。同时,为避免重复,删除该条中“鼓励依托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表述,并将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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