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打假乱象的建议

关于遏制打假乱象的建议

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委

建议正文

关于遏制打假乱象的建议

 

  近年我市“职业打假人”打假牟利盛行,职业打假的套路越来越深,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随着网购风靡,他们不只活跃在商场、超市,更是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多找“问题食品”下手,专盯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瑕疵,故意大量买入,并且以团体作战等方式变相敲诈勒索商家。一些区县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及涉及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以营利为目的的恶意打假和诉讼,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一、挤占司法执法资源。营利意图的职业索赔所耗费的资源是一般正常投诉的4倍至5倍,公共资源被少数团伙恣意挤占,导致真正影响到消费者和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反而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二、损害营商环境。职业索赔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因为嫌麻烦、怕影响生意或不懂法律等,不少商家只能选择给私了费。恶意打假伤害社会诚信,有违公平正义,恶化营商环境。

  三、困扰生产经营主体。恶意打假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拖累企业精力,损害企业商誉,也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等有关精神,建议全力遏制打假乱象:

  一、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把好消费投诉受理关,避免因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及浪费。

  二、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做法,出台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明确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调解处理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依法打击“打假”为名的违法犯罪。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指导,对反复购买同类食品分别主张惩罚性赔偿等非常理、非常规恶意诉讼的要加以甄别,可并案处理的并案处理,不予立案的坚决不立。对“职业打假人”以诱骗、诱诈谋取非正当利益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精准识别,从严从快打击,决不让恶意横行,还社会公道,还企业安宁。

  四、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和法律培训。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时间节点,采取展示成果、公布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围绕广告宣传、标识标签、标准适用等“常见病、多发病”,加大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力度,降低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集中发生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率,压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存在的空间,从源头铲除“职业打假”生存的土壤。

办理简述

A

渝市监函〔2022〕235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66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一、现行法律制度关于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于2019年11月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并在第15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非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现有法律、法规一直未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作出明确界定,这意味着也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二、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规制“职业打假牟利”乱象、维护市场秩序的工作情况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法建立相关免罚制度,积极应对“职业打假”“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一是依法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把好消费投诉受理关。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举报事项,无论举报人是普通消费者或是“职业打假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应当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研究制定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相关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框架下,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共包括87条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免罚清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属于免罚情形。免罚清单制度的建立,既能明确地指执法监管活动,也能有效地遏制“职业打假人”利用部分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恶意购买、大肆索赔、牟利打假”的乱象。三是始终坚持法治导向、守住依法行政底线。依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办各类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无论案件中是否存在“职业打假人”,均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市商务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出现的恶意打假和诉讼行为的规制。一是不断丰富“12345”一号通政务热线知识库,对标对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加强对商务举报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好商务举报投诉受理关,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二是持续深化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好《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依法做好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好重点领域的信用评价,开展好系列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严格实施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着力提升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有效地遏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行为,更好地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打假人”引发诸多争议的背后,是对其“真实消费者”身份的质疑,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明确定义。目前,司法界、学术界还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对于其要求赔偿、要求奖励、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等诉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而且在司法审判中也不乏支持“职业打假人”巨额索赔诉求的判例。

  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中,行政机关很难将“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作出明确的甄别与完全的区分,无论提出投诉举报的是否确实属于“职业打假人”,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如果直接以投诉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为由,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不予查处或对被举报人直接不予处罚,那么职能部门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纪检监察中陷于极大的被动,相关工作人员同样会面临问责追责的风险。

  因此,为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还应尽快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规制的具体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对职业打假人的定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分配举证责任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方式降低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进一步吸纳您提出的建议意见,牢固树立“理性”“良性”的执法监管理念,针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优良营商环境的“牟利性打假”,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真打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支持、鼓励,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还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做到“公平有序、赏罚分明”。

  (一)加强宣传。扩大免罚清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二)加强对接。就“职业打假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与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对接沟通,力争就免罚口径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形成制约滥用权利行为的合力。

  (三)加强培训。提升执法干部业务能力水平,在积极甄别“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办理案件,切实保障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共建共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和法律培训,采取展示成果、公布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在全社会营造起良好的舆论氛围,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恶意打假和诉讼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