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刊号:ISSN1008-4037    国内刊号:CN50-1004/D

2023年5月期
上一篇   

新形势下人大司法监督的调整优化

人大司法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正悄然发生变化,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逐步走向深化,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应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把握司法监督新特征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和措施,实现地方人大司法监督调整优化,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司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由“随意”监督向规范监督转变

没有程序,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没有具体程序的保障,任何监督制度都不可能落实。

监督法对人大监督权的范围和职能进行了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并未对司法监督进行专门的细化规定。要针对司法工作实际,形成一套符合司法机关运行规律及需求的监督机制,构建一个从立案监督、监督准备、监督实施以及监督终止等完整的过程,使司法监督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司法监督规则,涉及议事的主体、原则、方式、方法、步骤、时限,以及议事的过程、结果,此外还包括纪律、惩戒等内容。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以地方法规、规章形式,对如何规范实施人大司法监督行为作出严密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同监督措施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以及具体实施的程序和步骤。

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要研究制定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人大司法监督的范围和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原则及监督的具体形式、监督结果的处理等,用细化的制度规则界定权责范围,落实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法律责任。

由表面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

探索创新庭审旁听、案件评查等监督方式,近距离、面对面接触司法活动。具体案件是司法工作的载体,脱离了具体案件,司法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无法避开案件的监督。

庭审旁听、案件评查等监督方式是在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案件监督的新路径,当下地方人大可以采取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值得推广。

综合运用不同监督方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实体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等有机结合,增加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配合与协同。对问题集中、关系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硬骨头”,可以适时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对确有证据的违法违纪行为、明显的违反程序、失职渎职和判决不公行为,敢于运用审议撤职案、特定问题调查、质询、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刚性手段,保证监督实效。

由定期监督向常态监督转变

知情权是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前提,要建立和完善常态化联系交流机制,最大限度、最为及时获知和掌握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各种信息。建立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两院”及时向常委会报送重要文件、报备特定案件和报告重大事项等,尤其要将体现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关系的案件作为报备重点,如法院报送判决无罪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再审的案件,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抗诉后改变原判决结果的案件等。

促进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有效运转。人大司法监督重在推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落实,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运行。包括对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制度,以及诸如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二审终审制等基本的诉讼制度,对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案件管理等机制,对司法权能的专业化分工等,进行人大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地方“两院”虽无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但实践中,地方“两院”经常单独或联合制定指导办案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要从保持法制统一的高度来认识并将此类内部文件纳入监督范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源头上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由对事的监督向人事并重转变

著名学者哈耶克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司法权的正确运行,除了法律制度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人。

要健全对司法工作人员监督机制,实现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有效结合,尤其是将“两官”遴选制度、惩戒制度与人大对“两官”的任免监督衔接起来,形成“任前审查-依法任命-任后监督”的全链条监督机制,把人大监督贯穿于“两官”履职的全过程。

深度协同对“人”和对“事”的监督。从严把住“入口”,关注任前的资格和条件审查,考察了解拟任人员的法治意识、业务水平和勤政廉政等情况,实质性审查任职资格。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颁发任命书和向宪法宣誓制度。加强任后监督,落实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官”一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的规定,通过准备动员、调研走访、集中评议、整改落实四步举措,形成“两官”履职评议流程化的监督格局。

把对事的问责与对人的问责结合起来,对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拒不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拒不整改人大监督审议提出的问题的,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免职、撤职、罢免等刚性措施。

由单兵作战向协同联动转变

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律师、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协同配合,构建立体化和层次丰富的监督体系,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强化“对检察监督的监督”,形成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合力。人大要充分发挥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司法机关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协调高效运作起来,同时借助检察机关监督的专业性,推动人大监督触角深入到日常司法活动中,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性。

充分发挥代表在人大司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常态化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旁听和评议庭审等活动,帮助代表熟悉了解司法机关工作。

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渠道。通过网络调查、听证、办理来信来访等形式征集监督选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聘请知名律师、法学专家、企业法律顾问、离退休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参与监督检查,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智力支持。(潘国红 作者系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